北京外国语大学
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
课程研修班学籍管理条例
(2016年8月试行)
为保证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课程研修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特别制订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部分:入学与交费
第一条新生在完成报名入学手续并正式录取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课程研修班(以下简称“研修班”)指定的方式交纳学费,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办理完交费手续后,即可获得研修班的学籍。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学籍,不予退费。
第二部分: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研修班标准学制为1.5年,最长在校学习期限为3年。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成绩证明按照第十八条学籍规定处理。
注:申硕学员须在6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三部分:课程设置、修课和课程考核
第四条学生须根据研修班公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修课。
第五条学生在正式开始某一课程的学习后,课程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含),即可视为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部分:课程学习
第六条学生开始学习课程时,应按照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参加课程形成性考核和课程终结考核。如学生总评成绩未达到60分,则需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重新学习该课程,无需另交课程学费。重新学习课程时,须按照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重新参加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核,原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五部分:退学与退费
第七条确实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研修班审批后准予退学,取消学籍。但是所交学费,不予退费。
第八条如学生在开学前交费并于正式开学前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全部予以退还。
第六部分: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研修班学员申请休学或者研修班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十条研修班学员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因病经研修班批准,可连续休学1年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超出休学期限或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以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研修班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休学手续办理流程:
1. 由学员书面提出休学申请,休学申请表须学员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
2. 因病申请休学者,需要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3. 经由研修班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三条研修班学员复学手续办理
1. 休学期满后由学员书面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申请表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
2.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研修班对本人进行政治资格复查。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研修班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 经由研修班批准,方可进入研修班安排的班级学习。
第七部分: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对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研修班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研修班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取消学籍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纪律处分:
1.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2. 违反考核纪律者;
3. 以各种方式散布不实言论或对个人、集体、国家发布污蔑、攻击性言论者。
第八部分:结业与证书
第十六条学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通过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统一颁发同等学力研究生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及答辩,答辩之前已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含)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要求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可申请获得国家承认的文学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学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或因故终止学业者,研修班出具单科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失去学籍的学生,研修班不颁发任何证明:
1. 开除学籍者;
2.作假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九部分:其他
第二十条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防范均已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课程研修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随着研修班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变化进行调整。一旦做出调整,研修班将于学期初公布。调整后的条例将为最新条例,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最新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从2016年8月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课程研修班所有。
2016年8月